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1、新雇员入职,需通知原单位将公积金帐户转入我司,或经本人确认原单位无欠缴等异常情况的,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我司调入;未曾开户的我司将为其新建帐户。
2、雇员收到住房公积金对帐薄后,可随时到建行打折,了解入帐情况。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
1、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2、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征税。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4、各公司在核定本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合并公积金帐户
在职员工存在多个帐户,需将过往单位的个人帐户转移到我司帐户方可合并。
提供资料:员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转移公积金帐户
转入:(1)系统内:提供我司住房公积金转移函(需盖公章)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知原单位办理转移;或经本人确认原单位无欠缴等异常情况的,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由我司为其办理调入手续。
(2)系统外:前提是已在广州正常汇储。提供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盖章的函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通知原地转移。
转出:(1)系统内:员工离职并封存帐户后,提供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函(需盖公章)原件、离职证明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系统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转移函原件,新单位入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租房、建房提取
1、按揭购房
需在还款期间提出申请
一手楼: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手楼: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一次性购房
需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第一次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手楼: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手楼: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符合以上条件并已申请提取的,以后每隔半年(或以上)可支取一次直至审定的金额为止。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在批文有效期内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租房自住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需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
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鉴定盖章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注销帐户
1、外地户口员工离职提供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离职员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或已迁入当地证明、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签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员工失业(或下岗),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员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离职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销户提取须在账户封存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手续(即在正常情况下最后一期公积金入账后的次月下旬),有员工提出申请时最好先通过我司综合部查核确认再过来办理。〕
注意事项:
1、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住房公积金提取均采用转账支付方式,不能提取现金。提取人需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四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储蓄帐户(卡或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4、2010年7月后已申请提取的,以后每次办理提取只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对,不用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2010年11月1日起,已在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买房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可以办理定期转账支付。申请定期转帐业务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原按揭行(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申请确认并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6、2011年4月11日起,异地购房的提取审批工作统一由中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7、从2012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原提取政策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原提取政策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如有新规定请按其规定执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联系人: 陈志琼小姐 联系电话:87326127
杨桢遴先生 联系电话:8732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