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首次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流程
一.用人(公司)单位在线注册账号:(用人公司信息未备案的首先按以下网址注册)
单位注册地址:http://39.155.161.12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外专局)。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信息注册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加盖本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如加盖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公章,须授权。 | 网报后打印加盖公章。 |
2 | 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复印件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3 |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如授权其他人办理,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4 |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 如电子,航空,教育等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
5 | 用人单位经办人 | 原件 | 1 | 电子 | 单位委托书。 | |
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须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需填写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备案
一、用人单位未备案信息的首先备案
1、广州涉外单位管理系统网址:http://crjyw.gzjd.gov.cn/org/orglogin!orginput.do登陆完成信息录入并提交。
2、带公章、法人签名、营业执照原件、公司办公地址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加公章一份)同单位法人授权的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前往出入境5楼1号窗办理审核。
3、需要核查的其他资料(按审核警官要求补充)。
用人单位完成以上备案后准备以下资料
一.境外外国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工作简历 | 原件 | 1 | 纸质/ 电子文本 | 提供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 按模板格式书写,用于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申请表由代办公司申报后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
2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工作资历证明是指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内容包括岗位、职务、工作时间(工作资历需本科学历以上且工作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 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 电话或电子邮件。
|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以前有过在中国境内工作过请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
3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复印件公证认证) | 1份 | 纸质/ 电子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 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 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 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 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 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 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 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 业资格证明 |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如有境外专业资格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认证。 |
4 |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复印件公证认证) | 1份 | 纸质/ 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 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 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 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 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 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 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 在 6 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 A 类) 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 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 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 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 收,不再认证 |
5 |
申请人体检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 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 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 6 个月内。 进行外国人入境体检:前往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地址:天河北龙口西路207号,电话:87537322、87548300),请提前致电预约,并确认体检所需资料、费用及取件日期,体检7个工作日后领取体检报告 | 单位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 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 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 康检查证明书。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职 证明(包括跨国 公司派遣函)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 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 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 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 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 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 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 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 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 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 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 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包括跨国公司派遣 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薪酬、来华 工作时间、职位、盖章 页(签字)必要内容。 |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 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 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 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 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 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 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 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 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 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 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 函)如缺少必要内容, 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 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 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 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 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 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 用合同 |
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 |
8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电子 |
|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 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 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 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9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父母及配偶父母 |
10 | 其他材料 | |||||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 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 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 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 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 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 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 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 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 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 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
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 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 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 照一致 |
2 |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
备注: 1.申请人须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原件核验。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3.换取Z签证后入境广州后,Z签证有效期只有30天,因Z签证是一次有效,入境后不可以在出境。 |
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签证申请指引
一、签证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公函。
2、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3、外国人护照原件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5、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回执。
6、《外国人工作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7、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延期不需要提供)
8、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随任的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须由出具证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职能部门出具或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机构进行领事认证,以上证明如为外文的须在我市公证机构进行中文公证翻译)。
9、外国人需亲自到场接受出入境审批人员的问询。
10、办公室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出入境地址:解放南路155号出入境大厦。
二、签证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外国人就业服务报价单 |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办证时间(工作日) | 服务收费(RMB元)不含成本/人 | |
系统注册 | 用人单位外专局、出入境单位信息报备 | 15 | 800 | |
外国人在华工作证、签证新办 |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通知 | 15 | 3000 | |
2.外国人工作证 | 15 | |||
3.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
外国人在华就业证件注销 | 1.外国人工作证。 | 15 | 500 | |
2.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500 | ||
外国人在华就业证件变更 | 1.广州市(市内;市外迁入广州工作)外国人工作许可(工作单位变更但任职职务未变的;工作签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 15 | 2000 | |
2.外国人变更护照号 | 15 | 500 | ||
3.广州市(市内;市外迁入广州工作)外国人居留签证(工作单位变更任职职务未变的;工作签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 15 | 500 | ||
外国人在华就业证件补办 | 1.外国人工作许可。 | 15 | 500 | |
2.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500 | ||
外国人在华就业证件延期 | 1.外国人工作许可。 | 15 | 500 | |
2.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500 | ||
外国人家属在华工作随任新办(同就业者一起申请) |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通知 | 15 | 2500 | |
2.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
外国人家属在华工作随任签证延期 | 外国人居留签证 | 15 | 500 | |
可选服务项目 | ||||
外国人及家属入境体检 | 陪同体检/次 | 1 | 500 | |
外国人及家属入境后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境内居住地派出所) | 陪同办理/次 | 1 | 500 | |
翻译公证 | 外文资翻译公证(翻译费自付) | 5 | 500 | |
备注 1、办证时间,以资料齐全并递交后开始计算,表格中的时间皆为预计时间仅做参考,以行政部门审批具体时间为准。若相关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资料的,补充时间和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2、外国人工作证及签证办证时间,不含企业外籍员工自行办理项目,如:体检、无犯罪证明、学历学位等公证认证、回国换Z签注、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等。3、体检费、签证费,外文翻译等成本费需用人单位或外国人自付,不包含在服务费里。4、进行外国人体检:前往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地址:天河北龙口西路207号,电话:87537322、87548300)体检报告一式两份(如还在境外的外国申请人可由聘任企业出具体检承诺书承诺入境后体检)。5、出入境办理签证时需要外国人亲自到场面见。 | ||||
三、注意事项:
1、凡涉及出入境,外国人本人必须到场;
2、所有公章需加盖在公司名称落款处;
3、凡涉及出入境,需携带1、副本原件至公安局出入境进行核对;
4、至中国驻在国大使馆、领馆换取Z签证,所需材料以本国使馆、领馆为准;(换取Z签证后持Z签证入境广州后,Z签证有效期只有30天,因Z签证是一次有效入境后不可以在出境)。
注:以上审批时间不包含资料准备日期,未按规定要求准备资料的或政府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补充其他资料审核的不计入办理审批时间。
外国人来华工作风险提示
(请严格遵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罚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的,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就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