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二、申请时间
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业务,只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的,借款人无需再至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按月还贷的,或者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非借款人,需在商业贷款发放后、结清前,前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不能单独办理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和首付提取。
按月还贷期间申请提取一次首付款,可以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时同时办理,也可在办理按月还贷之后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单独办理。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提取,需提交: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② 结婚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③ 结婚证(原件1份)
④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三)按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2、办理按月还贷后,申请办理首付提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剩余可提取额度,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个人可提取额度有剩余,不重新划分提取比例的,可直接通过中心微公众号办理提取,无需前往前台办理。
2、个人可提取额度已提满,但该房产可提取额度仍有剩余的,可所有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预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重新划分提取比例后,继续办理提取直至该房产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扣划月还款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单位职工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房申请贷款时提取人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提取首付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所有提取人账户余额加总满足留存额要求即可。提取时,可所有提取人一起在前台办理约定划分比例;提取人未能一同到场的,房产已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比例划分,房产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提取人平均划分。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同时办理了商贷按月还贷且仍未结清商业贷款的,可选择继续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或每年提取一次账户余额,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5.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六、事项说明
1. 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 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非共同借款人改以其他住房消费申请提取的,需与最后一次按月还贷到账时间间隔180天及以上。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的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二、申请时间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或拍卖房)的,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即可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房产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
2.借(贷)款合同(原件1份)
3.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原件1份)
注:(1)购买广州市以外一手楼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2)二手楼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3)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开发商印章。
(4)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材料3所列凭证记载为准。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原件1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7.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8.结婚证(原件1份,住房为配偶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9.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10.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的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二、申请时间
(一)非按揭购买一手楼的,在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二)非按揭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房产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征地拆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 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原件1份)
注:(1)购买广州市以外一手楼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2)二手楼需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3)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开发商印章。
(4)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材料2所列凭证记载为准。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住房为配偶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8.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以条件(一)-(五)申请提取的,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社保缴存明细或失业证明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注:
1.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经中心联网核查单位社保已停缴半年的可办理。
2.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三)离休、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原件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五)出境定居的
内地居民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 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 出境定居的签证或境外定居的文件(原件1份,户口已注销的无需提供)
港澳台或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原件1份)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已注销证明(原件1份)
3.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原件1份)
4.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第(五)项提供其他材料。
四、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银行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4.职工死亡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可指定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未指定由哪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同时到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需按比例分别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各自的个人储蓄账户中,若委托公证书中指明由谁代领公积金的,提取的金额可转入代领人的个人储蓄账户中。继承人中有未成年继承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代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并签字确认,但公积金款项必须转入未成年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5.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五、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管委会〔2015〕5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租赁用途需为“普通住宅”或“居住”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房租发票(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6.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备案审批当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缴存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配偶也可以提取。
4.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承租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若租房提取单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另需提供新的房租发票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租赁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6.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申请时间
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不含补缴)后可以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一)前台申请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提取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600元/人/月。
1.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2.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3.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职工曾以其他部分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从末次提取的次月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4.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职工曾以销户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之后又重新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销户后首次汇缴的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办理租房约定提取后,若出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不符、职工转账账户异常等情况,自动转账将中止。职工若发现提取资金未到账,可前往任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查询办理。
4.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6.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职工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
2.房租收据(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6.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二)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2.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
3.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6.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7.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起始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承租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若租房提取单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另需提供新的房租发票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租赁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5.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六、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办理指南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申请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登记簿查册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改为提供该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复印件1份。)
3.增设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的协议(复印件1份)
5.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
6.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7.《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8.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9.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只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180天及以上。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办理指南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申请时间
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建造、翻建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翻建的批文替代。
2.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加盖开具单位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住房为配偶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8.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二)大修
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2.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1份,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3.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6.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7.结婚证(原件1份,住房为配偶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购房提取时需提供)
8.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9.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补充材料详见《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指引》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以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取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到账时间间隔满180天及以上。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六)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0年12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