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公司党委所辖支部的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及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党员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上交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上交广东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六)党员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号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收齐党费后于5日内交党委办公室,公司党委每年通报一次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党费使用
(一)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南粤集团人力资源公司党委,剩余部分留用。
(二)公司留用党费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使用途径使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公司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列支款项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党费管理
(一)公司党费收支由党委办公室管理,具体账户由党委指定人员代管。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必须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必须存入银行营业机构,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
(三)公司党委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定期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