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
服务对象
本公共服务可适用于具备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五)《关于做好省本级统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下放属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社办〔2016〕95号)
(六)《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
(七)《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
(一)经本市统筹区域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程序
(一)预约申请:携带“预约现场鉴定所需材料”到劳动能力鉴定登记咨询点提出现场鉴定预约;
(二)初查:经初审通过的,登记咨询点打印《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知书》(简称《现场鉴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现场鉴定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现场鉴定所需材料”到鉴定现场接受专家鉴定(缴费:按规定正常参加广东省或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未按规定参加广东省或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需持劳动能力鉴定登记窗口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执收单位联)参加现场鉴定);
(三)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当天,在现场鉴定点检录前台进行材料检录,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现场鉴定;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伤情未稳定或其它情况未能鉴定的,出具《未能鉴定通知书》,待伤情稳定或其它未能鉴定因素消除后,申请人再提出预约现场鉴定申请;
(四)决定:劳鉴委复核、确认专家意见;
(五)文书制作与送达: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根据申请方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或到办理窗口领取)进行送达。
预约申请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省参保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需提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现场鉴定所需材料
(一)已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现场鉴定通知书》;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病历(含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五)骨科疾病患者需提交: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医学影像光片(如X光、CT、MRI等)及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需提供:近1个月的肺功能检查报告单;
(七)血液疾病患者需提供:近1个月血常规检查报告单3张以上;
(八)周围神经病疾患者需提供:近1个月的肌电图检查报告;
(九)二便功能障碍患者需提供:近1个月的腹部B超报告、尿流动力学检查报告;
(十)视力障碍患者需提供:视力相关检查报告;
(十一)听力障碍患者需提供:听力相关检查报告;
(十二)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需提供:精神科相关检查报告;
(十三)已手术治疗的需提供:手术记录;
(十四)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证明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省参保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需提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十六)未按规定正常参加广东省或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执收单位联)参加现场鉴定。
联系方式
87656275(广州)、84881099(番禺区)、86969331(花都区)、87963237(从化区)、82759962(增城区)
手工办理方式
办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登记咨询点
(一)广州受理点: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乘车线路:可乘坐2、27、54、56、62、185、189、204、261、283、284、293、305、517、518、542、550、B4、B4A东峻广场站下车;37、63、106、107、129、243、299、502、541、548、551、813、B5、B8梅花村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一或五号线到杨箕站下车(D出口)
(二)番禺区受理点: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11号101
乘车线路:可乘坐(番禺)5路、9路、12路、20B路、29路、147路、165路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3号线至市桥站(百越广场)(A、B出口)转乘5、20B路车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三)花都区受理点: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乘车线路:可乘坐(花都)7路或18路车在花都区政府广场站下车
(四)从化区受理点: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一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从化)3路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五)增城区受理点: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二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增城)1短线、1路、2路、5路、7路至交警大队站下车
办理时间
(一)广州市区受理点: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番禺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周四下午现场鉴定,不对外);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花都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从化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增城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料转递途径
直接提交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收费标准及
依据
初次鉴定费390元/人·次,已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并仍保留原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
(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
(二)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2011〕3号)。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
链接地址
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tomain/smwtomain.xhtml?sxbm=zb11063
资料转递途径
申请人登录系统录入鉴定申请信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预审及审核通过→申请人打印《现场鉴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现场鉴定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现场鉴定所需材料到鉴定现场接受专家鉴定。(已按规定正常参加广东省或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指定地点参与现场鉴定)→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或到办理窗口领取)进行送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自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备注
病历复印件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材料。
所需表格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