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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转入广州市
服务对象
个人 单位
办理依据
1. 《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的通知》(粤社保办[2013]547号);
2.《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3.《关于应用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办理省内转移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1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办理条件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业务流程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邮寄的方式转交(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转移相关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5.申请人可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2.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4.申请人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所需材料
一、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同意调动的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转移基金到账后。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以及转移基金到账后。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除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纸质归档复印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受理地点
http://www.hrssgz.gov.cn/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hrssgz.gov.cn/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无需转递
办理期限
1.跨省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业务。
2.省内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上传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以及转移基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