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服务对象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含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未就业配偶)
办理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说明: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才予支付)
办理程序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在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本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以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专项资料:
1.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说明:指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及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3.委托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联系方式 020-12345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http://www.hrssgz.gov.cn/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http://www.hrssgz.gov.cn/bszn/ylbxblzn/cyxxcx/201709/t20170927_270520.html”)
受理地点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http://www.hrssgz.gov.cn/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http://www.hrssgz.gov.cn/bszn/ylbxblzn/cyxxcx/201709/t20170927_270520.html”)
受理时间
1.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http://www.hrssgz.gov.cn/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具体请以定点医疗机构公布为准。
资料转递途径
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资料提交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或)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就医回执
办理期限
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即时办理,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