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条件(范围):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为广州市(或区)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B、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三)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五)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六)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七)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八)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的公示反馈意见;
(九)职工大会决议;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并递交上期复函的复印件;
(十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表格附后:
附件1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国有( )民营( )
外资( )其他( )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职工总数 实施人数
实施区域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岗 位 职 能 申请工时 申 请 理 由 人数
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单位工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2、如申请单位已组建工会,应提供工会意见;如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单位(公章):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工时
类型 方案及规章制度反馈意见 职工签名 劳动合同编号
注:“方案及规章制度反馈意见”栏由职工对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表示同意与否,填写“同意/不同意”;申请单位应提供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签名。
*以上提供材料及表格仅供参考,以各区审批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