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9号)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免征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免征标准,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在本站首页“税收政策法规库”栏目中标题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具体内容。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2009年公布的数据,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2009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36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