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通知金补偿金可视同一次性经济补偿
刘女士公司与她解除了雇用合同,并支付了一笔补偿金,包括10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没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待通知金共两万六千元。请问:待通知金收入是否也可以按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呢?
税局咨询员解答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刘女士取得的上述收入,均是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依法取得未来生活利益的补偿,符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性质。
咨询员进一步解答说,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9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刘女士取得的补偿收入未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