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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13 2011-09
  

穗公积金中心〔201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守法意识。

        第五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 X万元以上,X+0.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X+0.3万元以上,X+0.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X+0.6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

上述公式中X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低处罚金额,Y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高处罚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三)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四)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罚:

        (一)单位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从轻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裁量结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1.单位成立30日以上 6个月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1.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